证监会监管通报解析:严控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近日,证监会发出2017年第8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主题明确,直指私募基金风险,要求券商审慎开展代销、托管等基金服务。仅就私募托管业务而言,准入标准、风控要求、业务结构等都将受到重大影响。

来源:托管法务  作者:张波 博士 

 

近日,证监会发出2017年第8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主题明确,直指私募基金风险,要求券商审慎开展代销、托管等基金服务。仅就私募托管业务而言,准入标准、风控要求、业务结构等都将受到重大影响。

 

1、未来城风险事件发酵,驱动监管态度转严。

    

监管通报列举了某券商托管的未来城项目基金,出现管理人失联、募集资金被挪用、投资者要求托管券商兑付等风险情形。虽然监管通报并未定性托管人责任,实际上是否存在责任也存在较大争议(参见本公众号原创文章“从未来城事件看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边界”),但该事件无疑让监管高度重视私募托管业务风险。实际上,在券商行业获得托管资格之前,商业银行也承接过大量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也出现过众多风险事件,在经过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认定后,基本上都不存在法律责任,但一旦涉及众多的自然人投资者,声誉风险还是难以避免的,监管机构从严把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2、明确将托管与销售并列,凸显监管严厉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通报全文将托管与销售并列提及,显然是置于同一风险层级看待,将严重影响对托管业务的认识。客观来说,两者是有较大区别的:首先,从法律关系来看,基金销售直接面向投资者,而托管人只和私募基金本身或管理人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从资源占用来看,基金销售直接涉及券商的自有客户资源,而托管业务是纯中间业务;最后,销售业务要考虑基金投资业绩,而托管人仅负责运营工作,不涉及投资风险。因此,基金销售业务的风险度应该是显著高于托管业务的。但通报将两者并列,把托管业务的风险层级向销售看齐,无疑将提高托管的履职成本。

 

3、限制承做非证券类私募,可能影响市场结构。

   

监管通报明确要求“对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如风险无法评估或超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应当终止服务或暂停新开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规定私募基金分为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三种,监管通报所称“股权类私募基金”实际应包括股权/创投类和其他类)。截至5月底私募基金实缴规模数据,证券类私募仅占25%,且受二级市场不振影响,规模较去年底下降了15%;而非证券类基金占比高达75%,其中股权/创投类基金规模增长20%,其他类基金(债权、收益权投资等)更是大幅增长180%。可见,非证券类基金无论是规模存量还是增幅,都占据私募基金的主要市场。如果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如此巨量市场将彻底游离于监管之外,市场竞争格局也出现更大变数。

 

4、要求充分尽职调查,严把准入门槛。

  

通报要求托管人“应当对有关产品及其管理人充分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评估相关风险。对管理人资质不佳,运作记录不良,风险较高的产品,不得向其提供托管、代销等服务。”此前,托管人的尽职考察主要集中于管理人工商登记、资本金以及基金业协会注册等一般性、公开性信息,而通报要求显然需要托管人对管理人有更深刻、实质的了解。

 

5、要求持续跟踪情况,严峻考验托管人能力。

  

通报要求“对已通过事前审查并开展托管、代销等服务的私募基金,应当对其资金投向、规范运作等情况以及管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做好风险监测,对发现异常的,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要求已经类似于投资业务的贷后管理、投后管理工作,既超出了传统理解的托管职责,也很可能超出了托管人的能力范畴。

 

6、要求计提风险资本准备,抬高业务成本。

  

通报要求“对出现风险隐患的,住所地证监局应督促公司及时计算相应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并进一步表示“将研究适时提高证券公司代销、托管私募股权类基金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一旦实施,将明显抬高托管业务成本、压制业务规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