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私募基金经典违规案例及风险提示
A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千人。A公司宣称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
来源:元亨祥基金合规经营部
案例一 以私募基金之名 行非法集资之实
A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千人。A公司宣称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
2016年11月,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元亨祥风险提示:
一、本案中A公司销售私募产品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没有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投资者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因此,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本案中A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
《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因此,如果投资者发现某家机构或某些成员,存在公开宣传推介产品、承诺保底保收益,也不要求购买产品者为合格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很可能就是非法集资。
案例二 私募基金不可随意拆分转让
2016年9月,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B存在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投资者的行为。B平台利用部分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先行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也可以通过平台二次转让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平台投资起点为固定收益类产品1000元和权益类产品1万元。
据统计,B平台个人投资者超过38万人,其中近10万人参与收益权交易,收益权转让业务规模近68亿元。2017年1月,当地证监局对B平台进行查处。
元亨祥风险提示:
本案中,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私募产品份额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降低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导致部分投资者承担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并且使该平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远超法定上限,违反了《管理办法》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因此,投资者应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只有在基金业协会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www.amac.org.cn)。
案例三 “不翼而飞”的基金资产
2016年8月,C投资公司与托管机构签署“闪亮1号对冲基金”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向C公司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托管机构查询“星星1号”基金净值,却被告知,合同约定的托管账户从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调查发现,C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C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C公司自有银行账户收到客户投资款后擅自挪用基金财产用于民间借贷。
元亨祥风险提示:
本案中,虽然C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托管,却利用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第一,要细看合同,注意合同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仔细阅读条款。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第二,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应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