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7年国内网贷行业监管环境的建设性思考

2017年是国内网络借贷行业正式进入法制监管的第二年。在已经过去的大半年时间中,有关网络借贷监管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长期来看,这类监管...

2017年是国内网络借贷行业正式进入法制监管的第二年。在已经过去的大半年时间中,有关网络借贷监管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长期来看,这类监管规定的落地执行会充分保护出借人的切身利益,约束借款人的非理性借钱行为,净化行业的发展环境,并最终推动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短期来看,陆续出台的监管规定也让部分地区的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发展中承受一定压力,部分监管内容引发了业内一定的讨论之声。那么,后续的网络借贷监管内容会变得更严格吗?当前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的原因又是什么?

网贷监管规定

表1:国内网络借贷行业主要监管规定

监管规定名称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24日联合发布)

全国所有网络借贷平台

1、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网络借贷不得从事业务: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拆分融资项目期限;自行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以募集资金,且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证券化业务;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提供信息服务;股权众筹业务;虚假宣传、隐瞒信息及歧视性语言推介等;

3、整改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后延期至2018年6月底)。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

全国所有网络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北京监管部门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

北京地区网络借贷平台

1、平台禁止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禁止网页和平台上有理财字样、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禁止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禁止开展校园贷服务;

2、对自融进行细化区分:不得为自身融资;关联方的融资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不得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使用;

3、平台须在2017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8月4日发布)

广东地区(不含深圳)网络借贷平台

1、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所有债权转让业务应在债权转让专区进行;

2、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不得将债权打包进行转让。网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与原始债权信息均可追溯;

3、债权人持有该债权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4、债权受让人应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

5、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6、债权转让成功后,原债权持有人、债权受让人、网贷平台应及时将债权关系变动情况告知债务人;

7、网贷平台不得用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押,为平台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

8、网贷平台应对债权转让风险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不得开展不当宣传。

来源:中航生意贷网络借贷平台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应该看到,自去年四部委《8·24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国内网络借贷行业便加速进入严格监管环境中。随后陆续出台的地方监管规定均是在《8·24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就监管内容进行了细化阐释和说明(见表1)。这其中北京地区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对网络借贷平台资产端内容进行了明确框定。该规定一经发布,坊间便传出声音:网络借贷行业可能将难以承载替代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梦想,留下的是“小而美”业务。而近期广东监管机构口头传出的“禁止当地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业务”的规定更使广东的从业人士乃至全国一些网贷平台绷紧了神经。因这条新规不仅会明显影响到平台上的流动性状况,间接提高平台获客成本,而且会缩减平台通过中介信息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此外,从平台数量、年度成交量以及网贷余额等指标来看,广东地区网贷发展状况长期位列全国前列,故监管风向标意义显著。所以,当地监管机构关于禁止平台债权转让的口头规定在业界掀起波澜。而广东《8·4征求意见稿》(见表1)的适时发布可能就是为了平息业界关于禁止债权转让业务的分歧之声。应该看到,调整后的意见稿中“债权人持有该债权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转让”的成文规定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平台上的流动性,并仍会影响平台获客水平,这是之前口头规定中严格监管逻辑的延续,但监管新规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适度调整。这说明地方监管机构在严格监管背景下颁布的规定也在适时响应经营网贷具体业务的平台所发出的声音。

可以理性推测,虽然面向网络借贷的严格监管基调短期内不会发生转变,且在2017年随后的时间里,部分地区可能还会颁布新规来管理网络借贷活动,然而大幅度、全面的收紧规定可能告一段落。一方面北京、广东颁布的规定已经较为严格并具有较强的全国示范效应,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需要就网贷行业在当前监管环境下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后方可安排下一步计划,毕竟四部委《8·24暂行办法》除了定下严格监管的基调外,还要兼顾新规促进网贷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旨向。

开放式的信用评估体系

监管机构针对网络借贷行业采取严格监管措施,表面原因是先前一连串欺诈性金融事件的爆发并造成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其中e租宝旁氏骗局是为典型。从e租宝的对外宣传上看,该平台是经营网络借贷业务,然而平台的资产端业务中不少标的资产多是人为虚构的,另一方面,其资金端业务却快速增长,平台在短短几个月内的吸金能力有时可以超过国内一个中型银行的吸储水平,而等到平台东窗事发,待收总额已经超过几百亿元,相当多的投资者卷进平台设计的旁氏骗局中,其中不少人难以彻底挽回资金损失。互联网强调“互动、开放、自由”等属性,且金融行业快速吸金的特征本身就十分引人关注,如果两者合理结合并朝健康方向发展,则可以促成“普惠金融”发展理念的实现,反之,就很可能退变为破坏性较大的金融诈骗事件。基于此,监管机构颁布严规治理网络借贷行业自然是理所应当。

深层次原因之一是国内缺乏一项开放式的信用评估体系,这项体系可以对金融活动中的借款人信用水平进行量化评估,即国内暂时缺少一项社会认可的信用评分机制。例如在美国,费埃哲公司开发了FICO信用评分机制来对参与支付、借款活动的个人进行信用打分,这套评分机制在美国经过长期发展,受到美国金融界的广泛认可。信用分高,借款风险偏低;信用分低,则借款风险较高。而在国内,个人的信用水平信息多分布在金融活动的中枢机构银行手中,然而这些信息没有被这些银行整合在一起,也没有以一种直观形式来供个人或机构合理查阅。结果,由于个人信用水平信息状态的分散、不透明并缺乏公开渠道,网络借贷中的借款风险水平随之潜在升高。所以,开放式的信用评估体系的暂时缺失使得网贷行业中的严格监管成为一种必然且应时之选。

总之,在缺乏开放式的信用评估体系的良好配合下,目前确实需要对国内网络借贷行业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监管举措。当前,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在合规的道路上做出了较大努力并取得了成绩,例如中航生意贷(中航生意贷为好友邦永利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旗下金融科技平台,平台以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专注于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严谨、安心、快捷的投融资信息服务)。

总结

综上所述,国内监管机构审时度势,立足于网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国内网贷平台只有在合规的道路上贴合监管层制定的相关要求(当前中航生意贷已经在网络借贷平台信息备案、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合规工作方面取得了进展),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实体经济服务,为国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可靠、及时、安心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