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14日
高鸣咨询:CRS的前世今生以及常见的误区
自2017年以来,关于CRS的新闻铺天盖地,借机滋生的生意经也层出不穷。表面上看,CRS的基础认知在中国已经形成,但从高鸣接触到的很多咨询客...
自2017年以来,关于CRS的新闻铺天盖地,借机滋生的生意经也层出不穷。
表面上看,CRS的基础认知在中国已经形成,但从高鸣接触到的很多咨询客户的实际情况来看,却并非如此。
CRS全球范围的迅速普及,意味着未来全球将进入税收透明时代,中国也将步入真正的全球征税时代。
清晰准确的了解这一知识,甚至是适时动态对于无数金融机构和高净值用户非常必要。这篇文章中,高鸣咨询将再次和大家一起细读CRS的前世今生,并针对目前高净值客户对CRS的8个重点误区做进一步正确的解读。
从美英两国的单边行动说起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富豪们的资产可以说是遍布全球,因为税务信息壁垒和各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本国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
2008年奥巴马政府上台的时候,为解决政府经济危机,美国想出了这个方式追回美国富豪海外的税。
美国一直以来是领衔全球的富豪国,所以,他们的行动非常猛烈。
从2010年开始,美国陆续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法案”)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其居民将资产隐匿在海外账户而规避纳税的情况。
FATCA法案规定,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
否则国外金融机构要接受来源于美国的账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014年英国也发布了法案(UK Crown Dependencies and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以下简称“UK-CDOT”)。
他们是要求自2016年开始,英国附属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将英国居民及其公司所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搜集报送到英国税务当局。
要知道英国附属及海外殖民地中有不少离岸群岛都是全球最常见的“避税港”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等。
双边行动最重要讲的是瑞士
其实,全球已经有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如果通过申请可以收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但是唯有一个国家对涉税信息交换极其排斥,那就是瑞士。
这个国家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保密法,所以吸引并管理着全球众多富豪的资产,金融管理和服务几乎是他们非常重要的产业,让其交换客户信息等于自断财路。
但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税收透明化的压力,瑞士银行业不断爆出各种因隐匿客户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而受罚的案件,最终瑞士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推进了全球税务信息交换。
第一步是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之后新签订或新修改的税收协议的情报交换条款采纳经合组织标准。
到了2011年9月,瑞士与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几个欧洲国家签订了双边性的 “魔方协定”,协定主动的提交客户金融信息。
2013年瑞士又与美国签订了关于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议,成为首个签订MODEL II协议的国家。
多边行动就是共同打造一个税务透明的监管环境
法律法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税务税收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准则。
2010年,占据全球80%经济体量的二十国集团(G20)就委托OECD开始进行一系列国际税制改革研究,通过多边合作彼此协助共同打造一个税务透明的监管环境。
这一系列改革中主要包含三方面动作:一是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这是从实体角度改变国际税收规则;二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是从国际税收监管角度出发改变原先的国际税收合作模式;三是金融账户信息交换,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以下简称 “AEOI标准”),它是对于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交换起到的角色和义务进行进一步规范。
AEOI标准下有两个规范,CRS就是其中之一,另一个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Agreement”),它是各国税务管理当局签署协议的范本。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这个准则对需要履行识别和申报信息义务的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类别,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提出了具体标准,是为了帮助国家与国家之间税务信息实现自动交换。
直白的讲就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制定了这个标准,在这个标准范围内,国家之间可以交换一些富人的税务情报,利用交换来的情报,国税局就可以对自己国家富豪的资产情况交税情况了如指掌,这样不仅可以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最直接的作用是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和洗黑钱的行为。
可以说,历经了几年的磨砺,一个由世界各国联合的税收监管亟待形成。
截至2016年10月,已有101个辖区承诺实施AEOI,84个辖区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承诺,2017年9月,将有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巴多斯等54个国家地区承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2018年9月,又会有包括香港、巴拿马等47个国家地区承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中国参与CRS之路
我们国家第一次涉足这一概念是2014年9月。
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这预示着我们国家正式进入了CRS的落实阶段。
其实,这个《管理办法》书面上是针对非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可以说说和中国税收居民没有太大关系。
但是,这个《管理办法》所出台的国际背景却对拥有中国境外金融资产配置的中国税收居民(如在香港购买大量投资类保险的大陆居民),意义重大。
通俗来讲就是按照之前跟OECD(经合组织)的约定,中国已经开始排查其他国家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了,等这些信息整理完成就可以和别的国家交换,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交换一但完成,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和洗黑钱的行为就暴露无遗了。
因为对CRS的认知的偏差,情急之下,很多高净值客户就被各种忽悠。在这里我们总结了几点误区,方便大家识别。
误区一、搞几个小国家的护照就可以避开CRS的查税
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规定都不同,其中一个比较一致的参考是你必须在该国长期生活、有居住地址、有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系。如果只是买个身份,很容易被CRS的净值调查暴露身份。
误区二、资产放到非CRS签署国就能解决问题
CRS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趋势。签署国并非固定不变的,它会根据国家政策和世界经济局势发生变化,现在没有签署的国家,很难说以后不会签署。
在没有签署CRS的国家中,讨论最多的是美国,但美国有FATCA法案,更是出了名的重赋税国家。而朝鲜、菲律宾,这类金融市场非常不成熟,资产放在那里,流通性差,风险大,保值性增值性差。
误区三、中国有重复征税的税务法案,金融资产已经在境外缴纳税,在国内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七条有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误区四、就算海外资产存在逃税行为,被披露给中国税务总局,只要补税就可以了
中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5万人民币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外汇管理机关会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小鸣观点:
现在是全球信息一体化的年代,CRS征税是必然的趋势,一分钱不交税是不可能的。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准备,那就是在税务领域,我们个人全球资产收入信息都将变得透明,任何以隐匿资产为目的获取额外税收利益都将变得不可能。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必须将税务问题与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结合起来进行整体规划,作为国内少有的基于客户立场的家族服务咨询公司,高鸣咨询启动了大规模的全球范围内调研以及金融机构合作,打造富裕阶层资产管理、家族传承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包括全球税务规划、税务政策法规解读,CRS自我声明表填写支持,CRS风险评测等专业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