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会带来哪些影响?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参与主体多元的资管业务中,信托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23.14万亿元。那么,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会带来哪些影响?

来源:上海信托圈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参与主体多元的资管业务中,信托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23.14万亿元。那么,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会带来哪些影响?


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资管行业蓬勃发展,各类资管产品规模庞大,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资管行业也存在监管不一致、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管层陆续出台脱虚向实、金融去杠杆的系列政策。中融信托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仅10天,多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监管层的坚定决心、充分信心和“钉钉子”的扎实、高效执行力。


《指导意见》出台后,无论是产品分类、减少流动性风险,还是打破刚性兑付,都是一视同仁。信托公司在监管口径上有望与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公平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说。


邢成认为,《指导意见》最后提出设置过渡期,体现了“新老划断”原则,说明意见的制定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信托乃至整个资管行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正面推动作用。


中融信托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刘洋表示,《指导意见》旨在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规范业务发展,相信在经过了标准统一、执行高效、切合实际的监管新政洗礼以后,整个资管行业必将迎来更加统一规范可持续的新时代,能够更好地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机遇期。


对信托行业影响深远



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再次明确资管属性,并作了几项规定:


一:资管(固收、权益、衍生品、混合等)需要寻找风险匹配的投资者;


二:针对非标产品,从风控、流动性管理、杠杆水平等方面严格要求,且要求更为细化和完善,重点是增加了对资金池的治理、对刚性兑付的定义、提高投资者认定标准、严格期限错配定义、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股权类资产以及再次强调第三方独立托管,但可以由关联公司为资管子公司进行托管等内容;


三:再次强调禁止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加强综合统计。


上海信托圈认为,不同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应该适用不同的资管产品,避免因为虚假宣传和刚性兑付导致低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的资管产品,切实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回归其本源业务,在各自专业领域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使资管行业回归支持实体经济的本源,防范金融市场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这充分体现了以央行为首的金融监管部门高度的专业水平。


就信托行业而言,《指导意见》也将产生深远意义。邢成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要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就是要防止过去曾出现过的为规避监管政策而开展的平台业务、出表业务、通道业务。因此,过去传统的、通道业务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会受到严重冲击。


从短期来看,信托公司可能将面临产品净值化的调整、去通道和清理资金池的压力,行业需要一段时间去调整和消化。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倒逼信托加强主动管理能力,有利于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中融信托认为,在不断明确的监管政策环境下,信托公司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主动管理能力,除了加强寻找优质资产的能力外,加强业务准入标准、风险控制、产品设计和直销渠道以及客户服务系统工作的建设,这些都将构成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指导意见》首次定义了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且设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体现出监管层对于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决心。


上海信托圈认为,这对信托行业意义重大,应注意三点:


一是要界定什么是刚性兑付;


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刚性兑付是违规的;


三是如果打破刚性兑付,责任如何界定。


对于未来信托行业如何迎接这一挑战和机遇,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将是唯一出路。新规对资管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专业人才建设以及品牌声望的建设将更为重要。刘洋表示,转型发展是重大的挑战,需要推动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