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全程操作实务解析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转自:金融茶社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中国境内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



二、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比较



三、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法律适用——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点:


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

2、必须有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

4、合伙人可按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2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对普通合伙人是否自然人或企业的规定在《合伙企业法》并不明确,因此,会形成实事上的有限公司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制度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降低决策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企业中行使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接参与经营。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


•具体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1、基金实现专业化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2、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

  3、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

  4、法律兼顾合伙人利益与合伙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5、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

  6、不必同股同权,契约为主,合伙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7、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 1、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3、缴纳出资

  • 4、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5、禁止自我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3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6、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承诺并缴纳出资

3、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

4、《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某投资基金中有关投资者权利的特别规定


1、设立合伙人会议的机构


•《合伙协议》第27条:本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合伙协议》第22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协议》第23条:决定和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修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应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第29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3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2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投资专家担任(外聘投资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


•(1)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2)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资金托管


《合伙协议》第30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托管银行根据合伙企业的决定划转合伙企业资金,通过托  管银行对资金的管理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

《合伙协议》第31条:合伙企业的资产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保证资金的安全。


4、投资项目限制


《合伙协议(初稿)》第50条:

(1)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2)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境内外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

(4)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