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洪磊:三大层面化解私募资管行业问题
私募基金在管理总规模突破10万亿元大关的背后,行业发展转型仍然任重道远。9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出席“私募资产管理百人论坛”时表示,截至今年9月10日,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到54.09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4.9%。其中,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规模10.25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1.2%。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杨毅 私募基金在管理总规模突破10万亿元大关的背后,行业发展转型仍然任重道远。9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出席“私募资产管理百人论坛”时表示,截至今年9月10日,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到54.09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4.9%。其中,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规模10.25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1.2%。 自2016年以来,银行、证券、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监管,着力降杠杆、抑“刚兑”、控通道、防空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生较大调整,政策初见成效。 不过,洪磊强调,私募资管行业中的监管套利、资金空转、基础资产不透明、受托责任与风险管理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仍存,其根源主要在于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等方面。 自2016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逐渐告别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到如今,不过一年半的时间,其良性变化已是显而易见。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10日,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到54.09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11.20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22.3%;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规模10.25万亿元;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发生较大调整,券商资管业务规模17.67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8%;基金公司专户规模6.53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2.7%;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8.22万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4.7%;期货公司资管业务规模2155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4.3%。 而在政策初见成效的同时,从严监管既带来了存量调整,也产生了新的压力,如被动调整导致部分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加大、资金成本抬升导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加剧等。 洪磊直言,私募资管行业问题的根源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部分行业实践脱离了信托关系的有效约束;二是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不清晰,监管重心与实践不匹配;三是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依附”削弱“风险自担”的投资文化。 “上述三方面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带来系统性风险隐患,也模糊了功能监管的边界,使监管协调变得更加复杂、低效。”洪磊称。 从广义上看,资产管理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资产管理活动,都具有信托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特征。洪磊称,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使部分行业实践脱离了信托关系的有效约束。 据了解,信托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是资产管理人是用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二是管理期间管理人拥有完整的资产处置权,资产脱离了投资人的控制;三是投资人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管理人,这种信任是动态的、变化的,信任持续的基础是管理人能够专业、尽责地对待受托资产,不是私人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四是投资人风险自担,如果管理人承诺无风险收益,那么本质上就成了信贷管理而不是受托管理。 相比而言,委托关系只要求双方忠实于事先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等限定性条件,管理人在持续性管理运营中,并不承担忠实于投资者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将投资人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 洪磊认为,在委托关系下,对投资人保底保收益、设置优先劣后份额并将投资管理权限转让给劣后份额、通道式管理等均具有意思自治的合法性,与信托原则有根本区别。但在实践中,部分私募资管活动以合同约束代替信托约束,仅履行合同事先约定的责任而未履行信托义务要求的持续性责任,是行业乱象频生的重要原因。 洪磊还表示,资产管理监管的重心是资金的获取与运用。实践中,很多基于单一项目的融资需求以资产管理的形式存在,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收益能力以及基础资产转化为可投资标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融资端的监管超出了资产管理的监管范围。当资产管理“兼营”投资与融资活动时,必然产生监管空白和套利,从而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 “应从三个层面着力,系统化解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缺陷。”洪磊表示,三个层面即法律层面、监管层面和市场层面。 从法律层面看,洪磊称,应当修订完善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充分发挥特别法的专业价值,将各类资产管理纳入统一规范,根据本质特征确立各类资管活动的法律属性、活动边界与行为规范,为行业统一监管奠定法理基础。 “从监管层面看,要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与协调职能,统一资产管理的上位法要求,实现功能监管。”洪磊强调,要基于信托法和基金法完善监管规则,严格区分合同行为和信托行为的不同要求,明确资金信托活动的边界和具体规则。此外,还要从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需求和市场功能出发,为资产管理有机生长打开制度空间。 从市场层面看,要推动现代化行业治理体系,建立市场化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洪磊建议,要以个体信用的积累、运用为基础,逐步推动个体信用在市场博弈竞争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和监管套利的怪圈,推动市场主体回归行业本质,重视自身功能价值和内部治理,以信用立身,以持续的专业性和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