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资产证券化解析

近期对于网络小额贷款的清理整顿引起了众多的关注,显示了监管对于小贷业务规范经营的重视。

来源:小时代大资管


1
回归服务实体经济,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近期对于网络小额贷款的清理整顿引起了众多的关注,显示了监管对于小贷业务规范经营的重视。小贷公司需要切实落实合规经营,积极回归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相对银行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更为便捷,能够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紧急经营资金,匹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支持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小贷公司对于个人正常消费资金支持也相对快速灵活。因而,小贷公司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客户群体主要为小微企业、个人消费、三农,这些最直接体现实体经济的领域。


按照银监会规定,国内小贷公司的法定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规定对外融资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贷款需求旺盛,融资渠道较少,同时限于“只贷不存”的规定,低杠杆运营模式使小贷公司普遍出现资金短缺现象。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7年9月底,国内小额贷款余额9,704.16亿元,同期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合计8,259.23亿元,权益乘数(贷款余额/实收资本)仅为1.18倍,杠杆经营程度较低。


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小贷公司也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把符合规范的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方式,可为小贷公司获取低成本资金,同时通过交易结构、交易条款等设计可一定程度上实现资产出表,从而减少对小贷公司杠杆占用。


因而小贷公司对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动力较强,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止2017年11月22日,已发布发行公告的交易所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达到2986.69亿元,占2017年9月底国内小额贷款余额比例达到30.78%。


2
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操关注点


下面小编总结了实际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需要关注的三大方面:


1、资产审核


小贷资产通常笔数较多,资产审核涉及内容众多,包括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转账记录等放款证明文件、借据及其他附属凭证、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等材料。除了常规的律师事务所尽调外,可增加商定程序,以提升资产审核的准确度和全面性。


特别的,对于附有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拟入池资产,要注意该最高额抵押下的担保债权是否已经确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因此,需要具体了解该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确定期间是否已经届满;若未届满,需要确保不再在该最高额抵押项下向相应入池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或提供任何其他债务性融资,以确保该附属担保权益对入池基础资产进行增信的有效性。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质押亦类似。


2、现金流预测


小贷资产的证券化通常需要进行循环购买,相应的现金流预测也会涉及静态现金流和动态现金流两部分。


静态现金流是指初始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需要获取初始资产池包括借款本金、期限、起息日、到期日、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方面信息。


动态资现金流是指在考虑循环购买的情形下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其现金流为静态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与因循环购买所增加的净现金流之和。由于循环购买实施过程存在一定不可控性,动态资产池现金流不确定性相对较大。


现金流预测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的,这些假设需要结合小贷资产的特点加以设定。静态现金流预测需要考虑违约率以及违约回收率、早偿率、专项计划相关费用例如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支付安排等因素。动态现金流预测则要进一步考虑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利率设定、还款付息方式设定,循环购买备选资产量是否充足、资金在专项计划各相关账户体系内划转需要沉淀的时间等情况。


3、出表安排


受限于监管对其杠杆的约束,小贷公司发行证券化产品通常均有出表的诉求。因此在实际项目中需重点关注交易结构、交易文件等的约定,次级比例的安排,以符合相关出表安排的要求。


首先需要特别留意《计划说明书》、《服务协议》、《资产买卖协议》等交易文件的相关条款,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是否拥有对专项计划相关活动的主导权利,通过参与专项计划的相关活动是否享有可变回报,小贷公司能够运用对专项计划相关活动的权利对其可变回报金额产生影响的金额是否重大,以满足专项计划不纳入小贷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需求。这一点也会影响小贷公司持有次级比例大小的安排。


同时,为减少对杠杆占用,小贷公司通常希望在会计上实现金融资产转移。实际项目中,出于业务管理便利性需要,小贷公司通常会保留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投资者的义务,此时交易条款设计时需进一步考虑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简称“准则第23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条件,以便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


此外,应进一步参照准则第23号第二章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设计相关交易约定,以具体实现对该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安排。较常见的情形是小贷公司终止确认小额贷款资产,同时按其继续涉入小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应负债,这样小贷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减少杠杆占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