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资产管理行业与其产品解读分析
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管理资产,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管理资产的核心是管理价值和风险。
来源:金融干货
一、资管产品的范围
根据140号文,“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目前适用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募集发行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及股权投资计划、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等。由于这些产品,并不会因其具体形式的不同而在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上存在差异,以下不再区分具体的资管产品类型,统称“资管产品”。
同样纳入私募基金范畴的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型基金,其本身为中国税法上的独立纳税人,不适用该规定,应按照一般企业缴纳应税投资行为产生的增值税。故不属于“资管产品”的范围。
二、透析资产管理行业本质
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管理资产,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管理资产的核心是管理价值和风险。管理价值就是使资产取得收益,保值增值;管理风险就是将资产的损失可能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资金所有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的方式可以是资金的所有者自行进行管理,也可以是资金所有者基于委托代理或者信托的法律关系,将资金托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这些专业机构,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机构的存在是为解决客户与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部分的客户,对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了解远不及专业资管机构,于是他们将资金委托于资管机构,帮助他们实现收益;而资管机构通过专业的研发投资团队,帮助客户资产实现增值,同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所以综合来看,资产管理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不刚性兑付,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资产管理行业应该遵守“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打破刚性兑付。所谓“卖者有责”,是指资产管理的发行者应该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合适的产品,履行信息披露、充分告知风险、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审慎投资等义务;而“买者自负”是指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要了解产品的收益特点和风险属性,合理投资,承担亏损或预期收益率不达标的风险。
2. 低资本占用,低风险水平
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代客理财,用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客户,所以一般不占用机构的自有资本,这种低资本占用对各机构保持监管指标达标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投资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对机构来说,这种业务的风险水平是比较低的。
3.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方互相制衡
资产管理基于委托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成立,投资者出让资金,管理人运用资金进行投资,托管方存放资金,监督资金运作是否合规。在整个资管计划体系中,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相互制衡,促使资金投向更合理、资金运作更透明。
三、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对比
管理人 | 资管产品 | 政策依据 |
银行 | 银行理财产品 | 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信托公司 | 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 | 信托法 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 证监会令11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私募投资基金 | 证监会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 | 保监发〔2012〕92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资产支持计划 |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保监资金〔2013〕124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 ||
养老保险公司 |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 保监发〔2015〕73号《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