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诚信建设背上“霸王条款”枷锁

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定》)向社会...

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从事银行卡纠纷案件代理和审判实务研究工作12年的杨涛律师认为,《规定》第三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条款,逾越了司法解释的“立法边界”、背离了构建诚信社会的努力方向、忽视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趋势,是一个完全脱离信用卡行业基本现状、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经济战略产生负面影响的条款,引发学界和公众广泛热议。

而引发争议的不仅是《规定》第三条,在第二条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中,不少法律专家也认为,如用“余额计息”代替“全额计息”不仅是对守约者的伤害,也是在破坏信用卡商业原则,更是对建设诚信社会最基本的契约精神的违背。

对违约者的袒护,就是对守约者的伤害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方案一”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见稿该方案认为用户可以选择“余额计息”,即剩多少还多少利息。

这一方案看上去是减损银行利益、保护公民权利,也容易迎合一般社会公众的心理,但不少法律专家指出,该方案问题和杨涛律师指出的《法规》第三条问题一样,保护的持卡人实际上是“违约持卡人”,在他处会减损“正常全额还款持卡人”的利益。

这得从信用卡业务的基本逻辑说起。信用卡是循环信贷与支付工具相结合的零售金融产品,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如持卡人在约定时间内按期偿还(一般最长可达60天),则可享受银行的免息服务。免息是各银行对持卡用户提供的一项优惠措施,而享受这项优惠的条件仅仅是持卡人按期全额还款;一旦用户不能履行这个约定,银行就有权利取消优惠,根据客户实际占用银行的金额和期限,按照规定利率收取利息。

一定意义上来讲,正是可以享受免息,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申办信用卡享受提前消费权益,合理安排自有资金配置,信用卡行业也迎来了十余年的快速发展。2017年,各银行信用卡交易总额达到2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可以说,信用卡已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支付工具。

而如此巨额的交易总额,附赠了最长达60天的免息期,银行需要担负的资金成本也是巨大的。法律专家认为,银行毕竟不是公益机构,也要有对等收入维持基本运营,否则这种”先消费、后还款“的模式便难以为继,到时损害的就是大部分诚信守约用户正常享受信用卡的权益,而这是极不公平的,他们没有理由为那些未按期全额还款的用户买单。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也会扰乱整个行业的运行秩序,甚至抑制社会整体消费活力。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诚信建设需要契约精神

自古以来,中国就极为重视诚信建设,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信用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法此次发出信用卡征求意见稿的初衷也意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推进诚信建设。

从法律角度来讲,持卡人与银行达成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等价有偿的合同关系,理应受到合同的约束并承担约定的合同义务。

况且,无论是缔约过程,还是履约过程中,持卡人都有充分的自由不去成为“逾期还款者”。也基于此,持卡人在充分的自由和预见能力下,对于合同规定自然不能再享受调整减免的抗辩权利。

更有甚者,存在一些主观恶意的逾期者,原本就迫使银行通过催收、诉讼手段追收欠款增加了成本,在诉讼中如果主张减少利息还款或费用减免,又会获取部分豁免。如此一来,失信者反倒得利,主动归还者反倒利益减损。这是对十九大推进诚信建设的违背,也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南辕北辙。

事实上,无论是选择信用卡还是互联网金融,大部分信贷用户都会自觉履行合同规定,花呗在去年发布的报告就显示,目前90后花呗用户的按时还款率超过99%,95后群体的按时履约比例则更高。相应的,对于信用卡全额付息或是按照规定收取违约金等,多数使用过信贷消费的用户也都持赞成态度,如有用户就表示,“信用卡高达60天的免息周期,利息比房贷还低,不能为自己的失信找借口。”、“漠视规则不守约的人就要受到惩罚,构建信用社会不是说说而已,要让守信的人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尊重,让失信之人寸步难行。”

当然,为规范和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也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必须就信用卡业务基本业务规则向客户尽到充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尽量减少当事双方存在的误解与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