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慈善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三类方式及发展趋势
慈善信托的闲置信托财产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和慈善项目需要进行灵活投资运用,这不仅是慈善信托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财产所有人选择以慈善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的基础上,慈善信托的闲置财产主要有三类投资运用方式,分别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适用不同的决策机制和投资效果评估机制。
作者:沈苗妙
来源:国投泰康信托
慈善信托的闲置信托财产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和慈善项目需要进行灵活投资运用,这不仅是慈善信托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财产所有人选择以慈善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的基础上,慈善信托的闲置财产主要有三类投资运用方式,分别实现不同的投资目的,适用不同的决策机制和投资效果评估机制。
一、慈善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方式
1、以现金管理为主的低风险投资
对闲置信托财产开展现金管理投资是慈善受托人基本的尽职管理责任。对于信托财产规模较小的慈善信托,或者信托期限较短的消耗型慈善信托,以现金管理为目标的投资是闲置信托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现金管理投资的最主要目标是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满足慈善信托定期或不定期慈善支出的需要;同时获得一定的盈利,实现信托财产一定程度的保值增值。
现金管理投资的主要标的,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这些都是安全性和流动性最高等级的金融资产,投资的保值作用也比较明显,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当前不少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了4%。
慈善信托财产开展低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都相对简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可以运用信托财产开展低风险投资。为了保证财产投资运用的灵活性,可以将投资决策全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履行告知义务。
2、追求保值增资的平衡投资
信托财产规模较大、信托期限较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出于对慈善活动的可持续性期望,对投资收益的要求往往也更高。通过合理投资,不动用慈善财产本金,只将投资收益用于慈善支出,实现慈善活动的可持续性,在国外非常普遍。诺贝尔基金会、盖茨基金会、福特基金会都是不动本慈善的典型代表。在这种情形下,低风险投资不能满足委托人的财产增值要求,需要更加平衡的资产配置来实现信托财产的收益目标。
慈善信托财产的资产配置首先根据委托人意愿和市场环境,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也即首先确定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和其他投资等类型财产的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上开展具体的金融产品投资。诺贝尔基金会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55%,固定收益类20%,其他类(不动产、对冲基金)25%,每一类资产配置比例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上下浮动10%。在金融产品的选择上,诺贝尔基金会也非常保守,股票类投资的核心为稳健的MSCI等指数基金。
在我国,慈善信托财产的平衡投资可以配置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公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广泛金融产品。
慈善信托开展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平衡投资,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二是在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要求,由受托人聘请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
平衡投资的决策流程相对复杂,一般分为几个步骤。首先在每年年初,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提交慈善信托的决策机构审议。其次,慈善信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资产配置方案后,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开展投资管理予以授权。随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根据授权自主选择投资标的,履行事前、事后通知义务,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和投资事务的信息披露。
3、兼顾慈善和收益的社会企业投资
社会企业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是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积极尝试。社会企业投资的目标往往是双重的,一是实现投资回报,二是产生慈善效果。比如以低于市场回报的条件投资贫困地区的小微企业,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贫困群众就业和增收的慈善效果,可被认定为一笔社会企业投资。根据投资标的特点不同,社会企业投资目标有时候偏重慈善,有时候偏重投资。
慈善信托开展社会企业投资的性质介于慈善支出和增值投资之间,但是一般认定为投资运用,而不被认定为慈善支出。这是因为,一方面,被投资单位是工商注册的企业,而不是非营利性机构,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慈善项目的执行人或受益人;另一方面,作为投资回报的收益容易量化,而作为慈善效果却不易衡量和评估。因此,社会企业的投资回报应当是慈善信托受托人更加重点关注的方面。
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开展社会企业投资,往往是委托人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特别要求。社会企业投资的特点要求受托人实行特别的风险管理政策。
一是与普通增值投资相比,社会企业投资的风险往往更高,比如投资于贫困地区的初创企业或小微企业往往比投资于成熟市场企业的不确定性更大。为履行尽职管理责任,受托人首先需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投资意愿,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具体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方面引入委托人共同参与。
二是明确社会企业慈善效果的实现方式,持续追踪慈善效果。实现慈善效果越明显,该笔投资的公益性越强,利益相关方对投资回报的关注或将越低。
三是与监管机构做好沟通,在满足一定慈善效果的基础上,当出现投资风险时,可将社会投资认定为慈善支出。在这方面,美国对公益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资助认定为慈善支出的做法为我们提供借鉴。
二、慈善信托业务发展趋势
1、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将继续深化
在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开具捐赠抵税凭证之前,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业务模式仍然将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的主流模式之一,未来一旦信托公司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就无须再借助慈善组织的通道来募集善款,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业务模式运用将减少。
不过,即便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直接开具抵税凭证,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仍然有广泛的业务合作空间,但在业务模式上,未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公益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的模式将占据更主导的地位。
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公司虽然拥有成熟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受托管理经验,并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但信托公司毕竟是营利性金融机构,在慈善项目运作能力及经验方面较为缺乏;而慈善组织具有丰富的捐赠资源、慈善项目运作能力及经验,长期致力于慈善事业发展,未来在慈善信托的发展中,信托公司还是需要与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并以此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慈善和信托的融合,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2、慈善信托产品创新将逐步活跃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社会服务功能还不完善,我国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动社会力量来弥补上述不足,以此促进社会公平及和谐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慈善意愿也越来越强。为了更好地匹配慈善供给和需求,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上台阶,需要积极发挥慈善信托这一新的慈善方式的作用。
基于信托的制度优势,慈善信托具有安全、灵活、高效、透明、规范等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人及机构参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愿。由于民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也明确鼓励慈善信托的实践创新,加之信托公司在运用信托制度优势进行业务创新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预计未来信托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需求,围绕慈善目的的细分领域、信托财产类型、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作模式等进行创新,提供更加丰富的慈善信托产品,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和满足社会公众利益诉求。
3、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将融合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持续积累,我国已经进入了财富传承需求爆发的初期,目前信托公司承载财富传承功能的家族信托业务需求旺盛。不少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家、高净值个人客户在向后代传承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希望向下一代传承家族的精神财富,由此产生了在家族信托中嵌入慈善意愿的需求。
在短期来看,由于信托公司不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慈善信托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还缺乏有力的支撑点,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有着大量高净值客户资源,信托公司可以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同时,积极挖掘客户的慈善需求,通过“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或是包含慈善目的的家族信托等模式来帮助客户实现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传承需求,这将是信托公司区别于其他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的独特优势。
总体而言,为了推动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壮大,未来还需要集行业之力,站在更高的角度去认识慈善信托,并积极地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慈善信托,了解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业务,汇聚更多慈善资源来设立或参与慈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