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八大业务分类监管策略分析 资管公司增信业务交易模式研究

信托公司八大业务分类监管的策略分析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信托公司八大业务分类监管的策略分析


一、债权信托


(一)定义


债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的信托业务。


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债权信托分为信托贷款类和其他类。


(1)信托贷款类。信托贷款类是指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单一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并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信托公司自行审核通过的主体或项目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公司偿还本息,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贷款类是债权信托最直接和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传统融资类信托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其他类。其他类债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直接向资金使用方发放信托贷款,但与资金使用方约定资金使用期限和收益,具有债权性资产特征的信托。此类债权信托,最典型的就是附回购交易,例如,应收账款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受)益权附回购以及各类资产投资附带回购(股权投资附带回购除外)等。


此类业务划入债权信托,属于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调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识别,有助于准确地监管和防控风险。


(二)主要特征


(1)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债权信托是由信托公司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的主动管理类产品,并且其信托财产限于资金。发放贷款前,信托公司需要对每一个项目及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项目评审和风险评估。此外,信托公司还需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贷后管理,尤其是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工作。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信托公司与信托资金使用方具有相对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主要义务为发放贷款,资金使用方作为债务人的主要义务则为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息等。从实践上看,信托贷款类中,信托公司与资金使用方签署借款合同,其他类债权信托中,非直接签署借款合同,但均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3)固定收益特征明显。债权信托中,信托公司和融资方之间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期限、成本和还款方式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固定收益,是债权信托与其他信托的最大区别。


(4)抵押、质押、保证为常见担保方式。债权信托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按约定偿还本息。因此,一般要求资金使用方以资产,例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等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同时要求信用水平更高的关联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


(三)风险特征


(1)表外信用风险为主。债权信托回收资金的方式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因此,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资金使用方的信用风险。虽然实践中会采取多种风控措施,以确保本息的回收,但是受经济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及资金使用方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仍然可能出现债权信托不能顺利收回本息的情况。这也是债权信托作为类贷款信托业务,最需要关注的风险。由于信托业务属于信托公司表外业务,因此,其风险属于表外的信用风险。


(2)刚兑特征明显。债权类信托作为类信贷业务,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来源,利息通常固定或可准确计算,故通常信托合同中也会有预期收益率的约定。在发生风险事件时,部分信托公司出于自身声誉的考虑,有时会以公司固有资金接盘风险资产,让委托人安全退出。此时信托公司表外信用风险将转化为表内风险,即表外风险表内化。此外,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有较强的受托管理责任,因此,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也是债权信托的风险点。


基于以上原因,现阶段债权信托存在本息兑付刚性较强的特征。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魔咒也主要存在于有预期收益率的债权信托中。


(四)监管策略


(1)引导信托公司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由于债权信托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所以除了信托公司计提损失准备外,还可能面临超过计提损失准备的风险,该风险需要用净资本来对冲。《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债权信托规定了较高的资本约束,因此开展债权信托需要较大的资本来支撑。从监管看,债权信托风险资本占用系数应当高于其他业务类型,并且风险资本占用可以与资产质量挂钩,对信托资产质量进行更加细化的监管。


信托公司需要不断提升债权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加强资本管理,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盈利情况与资本占用情况,寻找二者之间的最优平衡。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寻找重点开展的业务领域,构建自己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2)针对资金端和资产端进行穿透式审查。对于债权信托的资金端,应重点审核债权信托各期新签署的信托合同。对于非自然人类型的委托人,均应要求信托公司将上述合同报送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并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层层穿透,如果发现违规问题,责令信托公司进行整改,性质严重的,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对于债权信托的资产端,应要求信托公司提供整个项目全套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与各交易对手签署的所有法律文本,以及信托公司上下游交易对手之间可能签署的相关法律文本、函件之类。明令禁止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确保信托资金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以及交易合同的约定使用。此外,要求信托公司做好债权信托的期间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事后收集用款凭证,持续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经营状况等。


二、股权信托


(一)定义


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性资产等的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例如,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艺术品、知识产权、不附回购性质条款的各类资产收益权等信托产品。


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股权信托分为股权投资类和其他投资类。


(1)股权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资产的信托业务。


(2)其他投资类。其他投资类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物权、知识产权等债权、股权以外的其他产权的信托业务。其本质是对资产的投资管理,通过持有期间的运营管理,提升资产价值,取得持有期间的孳息和出售收益。


显然,监管口径下的股权信托投资范围并不局限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而是与市场中的另类资产(Alternative Assets)更为类似。


(二)主要特征


股权信托属于受托人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并且其信托财产限于资金,这点与债权信托相同。除此之外,股权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专业性要求较高。股权信托涉及“募、投、管、退”的全过程,对于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不但需要对投资行业、产业有了解和掌握,而且需要对被投资企业的业务、市场和管理团队等有了解,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共进退。此外,其他投资类涉及的资产类型非常丰富,不但在产品设计、风险要点、进入退出阶段与债权信托差异较大,而且需要关注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


因此,股权信托需要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资源储备支撑。股权投资一直是券商和私募股权投资擅长的投资领域。因其一般具有相应行业的研究员,同时拥有该领域实操经验的团队或人员。信托公司主要以做债权融资、各类通道业务为主,行业研究人员和具备股权投资实战经验的人员欠缺,股权投资队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收益不确定性高。与债权信托收益主要来自利息,收益率相对固定的特点不同,股权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产品的买卖价差和其自身增值收益,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但不确定性也大。因为股权信托期限普遍较长,受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大周期影响较为明显。最具代表性的产品为股权投资类股权信托,如果该类产品标的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或者股权转让退出的价格低于预期,则会导致该类产品本金亏损。


(3)投资期限长,资产流动性差。股权信托的操作全流程涉及“募、投、管、退”四个部分,产品期限普遍较长。股权信托项下资金一旦被投出,基本上被长期锁定。在现有市场行情下,对于股权信托项目,找到与其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资金难度较大。且在当前信托产品流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长期限的股权信托类产品流转也更为困难。


(4)业务发展需要配套法律法规制度支撑。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或信托计划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通过IPO途径退出等方面仍面临较大的政策障碍。目前鲜有企业上市时原始股东为信托公司(代表信托产品持股)的情况。在其他投资类股权信托业务中,由于信托项下资金主要投向特定的资产/权利,在财产取得和转移过程中也离不开配套的财产登记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的支撑。


(三)风险特征


市场风险大,受托管理责任重。股权信托面临的风险较多,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这也是股权信托对受托人专业能力要求高的原因。由于该类产品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且操作流程相对债权信托而言环节更多,更复杂,所以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能力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因此,信托公司面临的受托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在股权信托业务中尤其需要重点关注。


(四)监管策略


从业务风险上看,股权信托整体上比债权信托高,该类业务不属于信托公司的传统强项。信托公司以募集资金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更应谨慎操作。


(1)对于资金端,通过事前报备的全套已签署信托合同,进行投资者类型归纳以及穿透式审查,防止信托公司通过层层嵌套的交易结构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门槛限制及准入标准。


(2)对于交易端,监管机构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股权信托签署的全套法律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前签署以及信托存续期间签署的全套法律文本外,还应对股权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进行审查,尽量防范信托公司通过各种层层嵌套或者名股实债模式在政策限制的领域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或变相开展债权业务,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3)对于股权投资业务,更应当注重该类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事前监管,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信托公司管理情况等多重手段,确保该类信托项目从成立到结束期间,始终规范运行。


三、同业信托


(一)定义


同业信托,是指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来源或运用于同业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目前金融牌照具体为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的公开交易场所》。


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同业信托分为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和投资非标同业类。


(1)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同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信托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被动管理型信托产品的信托业务。典型的包括银信合作、信保合作、证信合作等,同业信托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理财资金和同业资金等。


(2)投资非标同业类。投资非标同业类同业信托,是指信托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非公开市场交易的主动管理型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此类信托的委托人不限,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或者对手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为通道业务的,则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分类。


(二)主要特征


(1)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被动管理类占比较大。同业信托分为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和投资非标同业类两类,实践中,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占比较高,并且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被动管理类业务中,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负责,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2)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产品信托报酬率较低。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就是传统的通道业务,此类产品通常信托报酬率低,尤其是需要缴纳信保基金后,信托公司还需要代垫信保基金,因此,部分信托公司对于此类业务的热情逐渐降低。


(3)业务模式多且复杂,与其他业务类型混合较多。同业信托合作形式呈现多样化,例如,银行合作方面,债转股信托、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受让金融资产受益权、通过银登中心受让信贷资产收益权等,都属于银信合作的新模式。同业信托由于涉及业务较多,分类上也较为复杂,需要注意与事务信托、财产权信托的区别,仔细识别判断。


(三)风险特征


金融机构被动管理类同业信托的风险特征主要表现为表外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可能转化为表内的受托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受托人履行管理职责期间,是否按照约定完成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出具必要文件、进行信息披露,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都存在受托管理责任风险。


投资非标同业类同业信托中,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未能履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信托产品投资于券商场内股票质押资管计划时,期间上市公司是否履约还本付息、证券公司是否按约定盯市、平仓,均存在交易对手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监管策略


被动管理类同业信托的风险主要是表外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可能转换为表内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非标同业类同业信托的风险主要在于交易对手未能履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同业合作趋势日益多元化,对于同业信托要遵循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信托业务类别的识别,并进行相应的监管。对于同业投资类业务,应当关注:


①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底层基础资产的情况;


②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③是否将穿透后的底层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管控;


④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四、标品信托


(一)定义


标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的信托业务。具体来看,标品信托产品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按照信托公司是否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可将标品信托产品划分为被动管理型标品信托产品和主动管理型标品信托产品两大类型。标品信托不仅可投资于国内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也可投资于国际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


(二)主要特征


(1)标品信托属于资金信托。


(2)受益人预期收益没有约定,期限灵活,投资收益直接或间接由公开市场价格决定。


(3)资金的最终投向是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公开市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信托产品发行交易系统和其他由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公开交易场所;其投资标的具有标准化、可公开交易的特点,根据投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金融衍生品;


其中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包括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港股通等品种;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产品,如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银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票据、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金融衍生品包括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标准化合约。


(三)风险特征


(1)单个品种的风险:市场风险。如果标品信托的投向是单个品类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主要风险是该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对于不同市场环境的判断和识别,在单个类别标准化金融产品历史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描绘单个类别标准化产品风险特征是该类标品信托需要解决的主要风险。


(2)标准化产品组合的风险:系统性风险。标品信托通过组合各类不同的标准化产品,能够有效降低单类标准化产品的极端风险。这类标品信托的风险主要是不同品类标准化金融产品组合的系统性风险。通过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标品组合控制标品信托的系统性风险是关键。


(四)监管策略


(1)升级监管方式。标品信托的底层交易品种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标准化的、有广泛流动性的产品。而这类产品最大的特征是数据完全透明公开,监管数据获取便利化的同时也对监管方式提出新要求。因此,要努力创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升级监管方式,引导标品信托业务良性发展,避免监管风险。


(2)完善风险识别方式。为了应对标品信托的风险特征,需要加强对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标品信托的销售说明书及信息披露必须更加具体、准确地说明单一标品的集中度,比如单只股票、衍生品的投资份额等。


(3)加强主动监管。被动管理型标品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不承担投资运用的实质风险,受托人主要承担运营管理职责。而对于主动管理型标品信托,投资标的本身的市场波动、信用风险,以及产品的交易、处置、对冲、分散等风险处置措施都是需要关注的。特别是要加强对于标品信托风控措施的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4)注重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监管部门要积极应对标品信托业务发展对传统监管方式的挑战,把握监管的主动权,审慎把握相关制度、政策的稳定性,促进标品信托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避免前期放任发展、出现问题后完全否定,为标品信托的发展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环境,引导标品信托业务向积极、良性的方向发展。


五、资产证券化


(一)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等的约定,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受益权凭证,以进行结构性融资活动为特定目的的信托业务。


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其他类。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和发起人,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


(2)其他类。其他类是指信托公司参与的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如交易商协会的信托型ABN,双SPV架构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二)主要特征


(1)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


(2)资产支持证券在公开市场交易流通;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4)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5)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6)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7)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8)主要风险特征: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风险特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其过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根据风险的传递途径,资产证券化风险特征如下:


(1)防范系统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使不同层次的信贷市场更紧密地相互依存,所以当风险出现时容易波及到优质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将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以及投资银行等众多投资者,投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手段将初始的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这些产品被其他的投资者购买后,风险就实现了再次转移。政府一旦实行货币紧缩政策,系统性风险就会直接转化为损失。应要求信托公司及时上报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增信变化、清仓回购等可能引起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


(2)预防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使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一些负责证券打包和发售的公司在购买抵押贷款后又把贷款资产委托给专业公司进行管理,还有债券评级机构,这些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的激励机制使他们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时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穿透到底层资产,掌握关键的项目要素。


(3)防止形成资产泡沫。严格监管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发售,防止大量的信贷资金随之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的价格不断攀升,形成巨大的价格泡沫。


(四)监管策略


(1)完善证券化相关法律和制度。我国现阶段仅有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基本的监管制度作为基础,在此之上,对于各类中介机构、操作规范及流程,二级市场的相关规定等都处于真空状态,这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应当对基本制度进行完备,并制定成体系的政策和规定,特别是税收制度。


(2)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完善。证券化产品最终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的,所以其发展需要完善的证券市场支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于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管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其真正为实体经济直接、方便的融资服务,而不是脱离实体成为危机的触发点。此外,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建立评级机构以及SPV等,学习和积累相关经验,培养专业方面人才,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发展构建强有力的框架。


(3)政府监管应当顺应市场发展。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初试阶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导、避免依靠企业自己的信用进行证券化操作处理问题的不恰当手段,也在于其参与,引入外资投资性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等,减小操作性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能力,进行市场规范性管理和约束,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企业直接融资,在市场运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运用和监管不当时可能带来风险。因此,我国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应当注意对其进行适当地管理和约束,以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六、财产权信托


(一)定义


财产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依法可以流转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例如,证券代持、股权代持、私募资产证券化、房屋代租、土地流转信托、以债权设立信托等都属于财产权信托。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财产权信托模式,但“以约定期限和收益进行受益权转让的”,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可能被归入债权信托。


(二)主要特征


(1)财产权信托属于非资金信托。


(2)财产权信托如以约定的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则应归入债权信托。


(3)作为财产权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目的、商事信托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4)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5)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6)主要风险特征:表外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可能转换为表内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风险特征


(1)法律风险。穿透考察委托人是否具有财产权的真实处分权。要求: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要求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允许设立财产权的信托不得具有人身专属特性,否则面临一定的现实法律风险。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财产权信托的主要风险,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是否真实存在、来源合法且特定化,信托存续过程中财产权的管理等,都是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信用风险可能转换为表内的受托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监管策略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关于财产权信托的规定存在不明确或不全面的情况,因此,导致其存在政策风险。例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财产权信托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托法》第十条仅对信托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不能解决房产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时的财产独立性问题。


(2)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监管力度。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导致信托公司存在经营风险。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例如,委托人对于财产权是否有处分权,该处分权是否存在争议等。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相关的监管,防止信息不畅带来的信息非对称问题。


七、公益(慈善)信托


(一)定义


公益(慈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慈善法》的规定,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开展的信托业务。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后,公益信托之前面临的设立、监管、经营、操作等问题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进一步推动了信托公司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出台后,公益信托将与慈善信托并列存在。考虑到设立时的便利性,慈善信托可能更受欢迎。


(二)主要特征


(1)目的纯粹。根据《信托法》规定,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2)受益人不特定。营业信托的显著特点之一为,受益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文件时必须是确定的。公益(慈善)信托的合同文件仅对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和范围进行规定,受托人根据相关的条件和范围筛选确定最终的受益人。受益人非特定是公益(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3)监管更严。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受托人选定要经公益事业主管机关审批;慈善信托的设立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受托人将相关文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者设立过程中面临的监管比其他产品更严格。


(4)期限多样化,资金使用灵活。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项目中,信托期限的设置非常灵活,包括永续型、10年期限、5年期限、3年期以下和无固定期限。同时,信托财产在其存续期内的支出安排也非常灵活,部分慈善信托项目对其存续期内各年的慈善支出比例或是支出金额做出了较为明确的下限规定,部分慈善信托项目则没有对支出金额或比例做出明确的约定,而是由委托人或是慈善信托设立的决策机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三)风险特征


(1)合规操作风险。公益(慈善)信托成立前,应该首先区分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慈善)信托,该项目是否已向相关政府部门完成备案工作?公益信托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部门审批,慈善信托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此外,信托目的是否属于慈善目的,也属于应当关注的核心。


(2)慈善项目管理风险。目前的慈善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通常将慈善活动的开展委托其他机构,如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实施,但是,慈善活动开展的最终责任人仍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因此,慈善项目管理风险也是慈善信托的主要风险之一。慈善信托资金是否真正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慈善目的,是否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等,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否则,都会带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声誉风险和受托管理责任风险。


(四)监管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对公益(慈善)信托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管环节,可考虑采取如下监管策略。


(1)注重公益信托的事前报备工作,重点审查公益信托的用款项目性质以及备案手续完备性。


(2)审查信托报酬标准收取的合理性,并重点考察公益信托设立的监察人资质,注重其履职能力的考察,严防信托监察人和用款项目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3)公益(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银监会及下属分支机构,监察人等各方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已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公司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对信托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进行持续性跟踪监管,确保资金切实用于社会公益(慈善)项目。


(4)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部门目前尚未针对慈善信托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该类产品的委托人如若想抵税,只能借助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形式。此种方式导致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难以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需监管机构积极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八、事务信托


(一)定义


事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来源于非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二)主要特征


(1)事务信托属于资金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


(2)由委托人驱动,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


(3)利用信托灵活的交易结构安排,信托财产独立性带来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为不同的委托人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个性化的事务管理服务。


(4)范畴广,家庭财富管理类信托、离婚信托、遗嘱信托等,从信托功能来看,都可能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范畴。


(三)风险特征


(1)事务信托作为被动管理型信托,必须保证委托人资金的合法性,信托资金的用途必须合法合规,保证资金去向的合法性。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受托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2)事务信托由委托人驱动,要求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操作,并及时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与披露,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尤为重要。


(四)监管策略


(1)严格监控管理风险。信托公司在执行委托人信托财产的管理意愿及收益分配等环节要充分履行谨慎、善管及信息披露等义务,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事务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各类管理职责与管理痕迹。


(2)监控合规管理风险底线。合规管理是信托公司开展事务信托业务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底层资产及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按照反洗钱制度要求规定进行审查;二是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符合监管层的刚性制度规定,与委托人信托关系的成立需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三是坚守信托财产管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费用支付透明化。信托财产的费用列支需经委托人同意,严防交易对手及信托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百瑞信托


资管公司增信业务交易模式研究

陈仕则


[一] 增信业务类型及客户范围 


增信类业务范围包括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增信(承诺远期收购债权或信托受益权)等业务;客户范围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投资的行业以外的具备投资价值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行业、工业、农业、商业、第三产业以及其他行业等。 


[二]增信业务创造的“三赢局面”


增信业务应时应需而生,属于金融创新,契合了银行、发展商和资产公司三方需求。


一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增信助贷,商业银行可对达不到其授信准入标准,但具备充足押品如房、地资产的中小发展商增加信贷投放(表内或表外);同时当贷款出现逾期时,又可迅速转让该不良债权,获得正常的现金流,避免该贷款形成不良后对银行造成的诸多不利影响。 


二是中小发展商获得项目开发的流动性支持,避免民间借贷利率高企、融资不畅现金流断裂等造成楼盘烂尾的负面后果。


三是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增信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及项目担保条件等可获取可观的增信费用。(目前市场行情2.5-3%/年)


[三]典型的增信业务交易结构及案例


举一个实际发生的增信业务方案为例,对增信业务交易的结构进行如下分析(以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为例,实务中信托贷款亦常见):



(一)融资方案


1、融资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公司”)


2、融资模式:由某银行出资(表内或表外)向某融资公司融资不超过人民币X亿元,用于某融资项目的开发投入,同时某资产管理公司对该笔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承诺远期收购该债权)。


3、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X亿元。


4、资金用途:用于支付融资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前期工程款和后期开发投入。


5、融资期限与提前还款:融资期限不超过3年,从第一笔贷款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起算;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之后方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6、融资费率:融资方承担的综合费率暂定为11%/年,其中:资产公司收取的增信费为贷款本金余额的3%/年,某银行收取的贷款利率暂定为8%/年(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增信费和贷款利息均按季支付;增信费由某公司每季支付给资产公司。若融资人未按期支付利息与偿还本金,则贷款利率上浮至12%/年,若融资人挪用项目销售资金,则利率上浮至16%/年,资产公司收取的增信费不调整。 


7、贷款发放方式:在办妥土地抵押登记及其他担保手续后,由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不超过X亿元。 


8、还款来源:某公司以其开发的某商住项目的销售收入来偿还本次贷款。


9、担保措施:


(1)抵押物:以该项目位于X市X镇的X㎡商住用地作抵押,贷款本金抵押率不超过50%;在项目建设期间,须按照资产公司的指令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以保证项目土地及新增的上盖物均抵押在本债权项下。


其中,贷款本金抵押率=贷款本金当期余额/资产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的抵押物评估值*100%。


(2)质押物:某公司全部股权质押。


(3)保证担保:某公司股东X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贷后管理及资金监管方案


1、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资产公司提供增信服务


由资产公司、银行、融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约定:由资产公司受托对上述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当融资公司未能按约定如期支付贷款本息时,银行可自违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以该贷款全部剩余债权金额为对价(含未收回本金及应收未收利息、罚息、复利等)收购该贷款全部剩余债权;资产公司收购该贷款剩余债权后的收益归资产公司所有,且资产公司收取的增信费至贷款债权清偿之日止。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由银行、资产公司与融资公司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开立的贷款监管账户、销售监管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上述监管账户均须预留资产公司委派人员印鉴,且不得开立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结算功能。未经资产公司书面同意,融资公司不得变更、挂失、注销“贷款监管账户”、 “销售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3、贷款监管账户监管


该账户为贷款发放与资金监管账户;融资公司使用贷款监管账户资金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融资公司汇入贷款监管账户的资金仅限偿还贷款本息、交纳保证金及用于补充支付工程款。


4、销售监管账户监管


(1)账户开设


融资公司只能在银行开立房管部门要求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作为销售监管账户,不得开设其他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贷款结清前,融资项目所有的销售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订金、购房款、按揭款等)必须全额划入销售监管账户,任何销售款项未进销售监管账户,该融资公司均构成违约。


(2)销售资金提取


销售资金提取原则:融资公司动用销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须征得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同意。融资公司可按照约定提取销售归集账户中的资金,每次不超过X万元,提取时需施工方出具已按进度支付上期工程款的书面证明,且需遵循如下原则:融资公司可提取销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但提取的销售资金中可由融资公司用于项目投入的资金占全部销售金额的比例不高于50%(目的在于维持抵押率不高于50%的要求),其余提取的资金需划回贷款监管账户,直至贷款监管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余额与销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之和可覆盖贷款剩余本息;经资产公司审批,融资公司可使用贷款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补充支付项目当期工程款。


5、保证金账户与预售前解押监管


(1)保证金账户为融资公司缴纳上述贷款质押担保的资金的存放账户,户内资金一经存入即视为已交付并质权生效,本债权对户内资金具有优先受偿权。若融资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或偿还贷款本金,资产公司、银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以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贷款利息。


(2)根据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已办理土地抵押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及上盖物全部解押后方能办理预售登记,预售登记后可办理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融资公司可在本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向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解押办理预售。土地及上盖物全部解押后与办妥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前的过渡期,采用如下手段防范风险:


A、对质押的融资公司股权严密监控(目的在于防止股权并购)。


B、按照资金监管协议对销售资金进行监管。


C、过渡期由资产公司对融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国土证(或办理预售的回执)等共管(一般采取银行保管箱等方式处理),对证照、印章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3)因对外出售项目房产需要解押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A、销售项目房产解押时贷款本金余额抵押率不高于50%。


B、若解押时可能导致贷款本金余额抵押率违反上述规定的,融资公司须补充提供抵押物或用自有资金或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以维持贷款本金余额抵押率不高于上述规定,在计算抵押率时对应减少的本金余额按照所缴纳保证金的90%计算。


预售时期抵押率=(贷款本金当期余额-保证金账户余额*90%)/资产管理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测算的剩余抵押物评估值*100%。


[四]增信业务需注意的要点


一是充分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占用及流动性风险。

    

增信业务是一项资金密集性较高的业务,构成资产管理公司的或有负债。一旦融资方出现贷款(银行或信托)逾期的情况,资产管理公司即需按照合同约定对该未偿付的债权资产实施收购。随着资管公司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的一系列监管规定落地实施,必须充分计量增信业务对公司资本消耗及流动性的占用。

   

二是必须抓住几个风险防控的重点。


风险防控的重点是控住项目回笼资金、资产,对房地产行业的项目公司一般还需要对股权进行质押,防止项目公司通过股权并购完成项目实际控制权变更。资产公司一般通过几个措施进行管控:


1.明确办妥担保生效手续是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借款主合同及从合同的有效性应是资产公司提供增信服务的前提,否则增信业务的风险敞口无从计量。资产公司通过放款条件审核确保各项担保手续已经办妥。


2.通过增信服务协议,明确增信方相关权利义务。


该增信服务协议通常由金融机构、资管公司、融资主体三方签订,以(贷后)委托管理协议的形式出现。主要约定资管公司履行债权收购的触发条件、资管公司在贷后管理中的权利、增信费用收取等方面的内容。是资管公司提供增信业务的合同依据。


3.加强资金使用、回笼、提取等环节的监控。


通过与金融机构、融资主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贷款资金使用、销售回笼资金提取、保证金账户资金维持等采取预留资管公司印鉴、设押资产抵押率控制等手段,防止资金被挪用,降低贷款风险。


4.加强商品房预售环节的风险防控。

   

综合采取分批解押办证,共管融资主体经营证照、预售许可证、业务印章,加强股权监控、资金监控等措施,防止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证解押期间,融资主体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土地及在建工程被法院查封等情况出现。


[五]增信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1、前者是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合同,一旦触发债权收购条件,资产管理公司将依约取代融资方(银行或信托)成为新的债权人(含主债权和从债权),享有后续产生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及增信费的请求权。后者构成债权债务代偿关系,不会改变债权债务人的相对性关系。一旦债务人未依约还款,则债权人可基于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连带清偿或先诉清偿请求。


2、前者是实践合同,后者是诺成合同。增信业务合同成立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实际发放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一般来讲为控制风险敞口,资产公司还要求在签订增信合同前,应确保与借款相关的系列担保措施已经办妥,并合法有效后,才开始履行增信业务合同。 保证担保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增信业务更具灵活性。


增信业务赋予了商业银行或信托在贷款逾期时权衡项目担保率、盈利前景等实际情况,既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和担保权,以获取罚息、复利等超额收益,亦可向增信提供方主张要求特定条件成就时的远期债权回购义务。即增信合同赋予其可行使选择权。担保关系中债权人须及时向担保人主张履行担保责任,以免权利主张超出诉讼时限。


[六]拓展增信业务的几点设想


一是单设投融资(含增信)金融事业部,储备和锻炼专业人才。增信业务涉及银行、信托、律所、评估所等多个相关方,交易结构设计相对复杂,对从业者的金融、法律、财会及行业知识(主要是房地产)的素养要求都比较高,需要较长时间的历练和培养。


二是针对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增信业务“广种薄收”、规模较小的问题,建议引入期权激励机制。借款人选择通过增信业务融资,一般原因有通过开发贷不符合银行条件、资质达不到银行授信门槛、银行开发贷周期较长,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等等,所以资管公司完成项目增信审批后,常常需面对借款人骑驴看马,先占坑后等银行借款审批,比较各金融机构报价后决定用信,所以增信业务开花多结果少,业务人员只能以项目数量保证项目落地数量。所以建议资管公司在考核时以业务存量规模计提绩效,以激励业务人员勤于开拓项目来源。


三是向银行特别是中小股份制银行推介增信业务模式。随着监管部门加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中小股份制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更紧张,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张力绷紧,不良出表压力和需求趋增。增信业务对于中小股份制银行更具吸引力。建议积极推动中小股份制银行对资管公司增信业务资质的认可,并给予相应评级和授信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