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家族信托合同签约记

在设立信托前,我们建议客户做好以下安排:

一、设立信托前的准备工作


在设立信托前,我们建议客户做好以下安排:


1、列出财产清单,以防发生意外,家人无法得知哪些财产类型以及分别存放在哪里。除了要列明登记在自己和配偶名下的房屋、车辆、股权、保险等,还有明确享有的份额。


2、对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客户,或者拥有家族企业的客户,我们建议梳理家族关系图,提前理清家族关系,提早做好传承安排和规划,避免发生争产纠纷。


3、在欧洲,人们在年轻的时候就开始设立遗嘱,随着年龄的增长,可以不断的修改遗嘱的内容。但是在国内,人们还没有设立遗嘱的意识。我们建议客户提早做好遗嘱安排,因为涉及到遗嘱的效力问题,建议寻找专业人士,并且做好遗嘱公证和遗嘱的妥善保管。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需征得配偶同意。在夫妻一方为委托人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要搞清楚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讲,都应该由其配偶出具同意设立信托的声明。


然而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不希望配偶知晓其设立信托的信息,例如信托设立的目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此时信托公司若要操作此类业务,则必须对于信托资金来源做更加详细的尽职调查,证实确为委托人个人财产。


三、是否需要做保护人安排


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自己作为委托人,受益人是唯一的女儿,客户担心自己过世后,会失去对财产的监督权。客户可以设立保护人的角色,保护人是受托人的监督者,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制衡者,保护人角色在家族信托中也具有相当大的权利范围,甚至包括更换受托人。所以保护人的选择,非常的重要。


四、受益人的受益权设计


1、要考虑受益权的可操作性,比如,受益人的学业激励,如果条款设计是受益人考上全球排名前十的大学,可以领取奖励金。这样的条款可操作性比较低,因为排名是动态调整的,并且不同机构的排名数据也不相同,所以设计的分配条款必须可操作性强,可以列出具体的大学名称来解决上面的分配问题。


2、委托人过世后,受益人如果挥霍财产或者作出禁止性的行为时,该怎么限制呢?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需要对受益人的一些限制在结构设计时做出安排。例如,若触发某些负面行为时,剥夺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当然,这些限制性的安排,也必须是受托人可以实际监督并且能够确认的行为。


3、如果受益人债务缠身,信托受益权被用来清偿债务,该怎么办?《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所以设计分配条款时,可以赋予受益人一项权利,当他可以申领受益金时,有放弃此次申领的权利,以防领取后去清偿债务,无法实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五、其他不确定因素处置方案


家族信托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复杂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在合同订立前予以充分考虑,包括非交易过户问题,限制性条款,受益人失联等等。如有可能,应尽量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束。难以明确的部分一般有两种解决思路,一是给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二是设立监察人或监察委员会,受托人按照监察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六、合同基本要素


1、资金门槛:国内家族信托资金门槛通常是1000万起,但是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一般是3000万元或以上。


2、信托期限: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可永续。


3、资产类型:国内家族信托以资金型为主,非货币资产如房产或股权可以实现交易性过户,但成本较高。


4、信托收费:信托公司按照资产规模、资产类型、信托架构的复杂程度会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