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私募基金可投资可转债,有望参与类REITs业务
1月23日,中基协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计20余人出席的闭门会议,正式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
来源:投资界(ID:pedaily2012) 作者:刘全
1月23日,中基协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计20余人出席的闭门会议,正式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
两周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发布,规定三类情形不再备案。业内一度困惑:私募基金到底还可以投哪些非标业务?如今,这一答案渐渐明朗。
投资界获悉,1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计20余人出席的闭门会议,正式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
罕见态度:私募投资基金有望参与类REITs业务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首先讨论了目前我国类REITs业务的重要作用、业务模式、运作架构,以及银监会1月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协会1月12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此项业务的潜在影响。
此前的1月12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发布,明确了三类情形不再备案: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中基协表示,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在此新规背景下,我国类REITs业务从去何从?委员代表认为,在我国尚未正式出台公募REITs制度的时期,借鉴REITs的核心理念,探索开展类REITs业务,已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房地产企业降低杠杆率,是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因此,会议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是参与类REITs业务的可行投资工具,提出参与类REITs业务的私募基金备案与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和挂牌的流程优化和衔接安排。
私募基金可投范围渐渐清晰
此外,这一场会议还达成了一项重要共识: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
至此,私募基金可投资的范围渐渐清晰明了。
回过头来看,1月12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重申了资管业务要回归本源,私募基金要恪守本质,明确私募基金业务与经营性借贷业务有本质区别,私募基金不能搞“名基实贷”业务,不能成为影子银行的变种。
在业内看来,这一则《备案须知》来得及时。目前在私募基金内部,有的私募基金热衷于民间借贷,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间接从事借贷活动;有的私募基金对收益权进行违规拆分销售,甚至在公开渠道违规宣传,严重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而近年来,私募规模快速扩张,但其中有些业务与主动管理完全无关,且层层嵌套,追踪到底层资产,很多都是投向房地产业,这种模式不可持续,也违背了私募管理的本质。
因此,在私募基金募集端,中基协特别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管理人要向合格投资者充分进行包括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项目等特殊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揭示,投资者应当购买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在投资前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在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所列13类签字项逐项签字。
2017年底,我国私募机构管理基金规模已经超过11万亿元,成为我国资管行业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次“正本清源”十分必要。正如中基协所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必须克服短视和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