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31条“军规”

针对资管业务出现的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监管套利等问题,资管新规从原则到产品做了规定,被称为资管行业的31条“军规”,开启了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新时代。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针对资管业务出现的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监管套利等问题,资管新规从原则到产品做了规定,被称为资管行业的31条“军规”,开启了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新时代。


原则是目标,也是底线。资管新规的第一条,确定了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需要遵循的原则。首先,严控风险是底线。其次,服务实体经济是根本目标。第三,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结合是方式。第四,确定统一标准规范是方向。第五,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是过程。五条原则的确立,为未来的资管行业监管确定了总体的基调。


明确资管业务的定义,定性资管为表外业务。资管新规第二条,明确了资管业务的定义,并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资管新规的定义明确了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私募基金、创投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将会另外出台相关法规)。


另外,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这就是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买者自担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明确资管产品范围。资管新规第三条,明确了资管产品的范围。资管产品包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以及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明确按照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的标准。资管新规第四条,明确了按照两种方式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的标准。


从资金来源看,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风险承担能力。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明确资管产品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资管新规第五条,对资管产品投资者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重点确定了合格投资者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合格投资者投资资管产品的金额下限。明确指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


明确发售资管产品的理念和原则。资管新规第六条,对发售资管产品的经营理念和原则进行了规定。明确发售资管产品时,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禁止误导投资者,向投资者发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不得通过拆分产品向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发售资管产品,不得进行刚性兑付等。


发行资管产品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资管新规第七条,明确发行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应该具备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包括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等。


明确管理人职责。资管新规第八条,明确了充当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包括募集资金、产品登记、分账户投资、分配收益、会计核算、净值披露、信息披露、记录存档、管理人法律权利、兑付收益返还账户、以及其他职责等十一个方面。


明确代销资管产品的资质。资管新规第九条,确定代销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资质。包括代销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的管理、风控、尽职调查等要求,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明确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资管新规第十条,确定代销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资质。公募产品可以投资标准化债权产品、上市交易股票、法律许可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可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等。


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征。资管新规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特征。包括: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但具体的认定规则仍由央行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未来还有待明确。


相应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考虑到非标资产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新规也规定了,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资管新规第十二条,规定了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公募和私募的信息披露不同点、不同投资性质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等。


强调了资管业务的风险隔离。资管新规第十三条,强调开展资管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风险隔离。主营业务不包含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管子公司;金融机构不得为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类资产和股权类资产提供担保、回购承诺;资管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


明确了托管方资质。资管新规第十四条,明确了能够托管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资质。包括过渡期内进行产品托管的商业银行需要开展独立账户进行托管,过渡期后需要设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


规定产品财务、久期、封闭期、多只产品投资同一资产限额等管理细节。资管新规第十五条,规定了资管产品的管理细节。包括:每只资管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确定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强化资产/负债久期管理;明确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明确资管产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为封闭式资管产品,并应明确退出安排;明确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明确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资管新规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同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包括:单只公募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10%,同一机构不同公募产品累计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30%,其中,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累计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15%;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明确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和上限。资管新规第十七条,明确了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办法。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不再提取。


明确净值管理办法。资管新规第十八条,明确了净值管理的办法。新规并未对资管产品所投资产的估值方式采取一刀切统一要求市值法,而是给出了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情况。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明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明确刚性兑付行为的标准。资管新规第十九条,明确了什么行为属于刚性兑付。包括:违反净值原则进行保本保收益;通过滚动发行等方式,是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保本保收益;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通过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并确定对进行刚性兑付的机构的处罚方式,对举报刚性兑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统一负债要求。资管新规第二十条,对负债要求进行了统一。明确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并且,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明确分级产品限制。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资管产品分级限制。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不得进行份额分级。明确私募分级私募产品的比例,其中: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规范嵌套层数和通道业务。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明确资管产品的嵌套层数和通道业务。新规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这为FOF、MOM这一类公募基金产品的运作留下了空间。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托管机构的操作模式和资质要求,以及投资顾问的操作模式。


规定了智能投顾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准则。资管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使用智能投顾和程序化交易的资管产品的管理准则。


明确关联交易。资管新规第二十四条,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定。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建立资管产品信息报告制度。资管新规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共享。


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分工。资管新规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央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标准规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会同央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实施细则。资管新规实施后,央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管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


确定监管原则。资管新规第二十七条,确定了资管业务监管的原则。包括: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结合、实行穿透式监管、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实现实时监管等四个方面。


明确违规处罚。资管新规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违规处罚标准。要求处罚标准一致,其中,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央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延长过渡期,满足条件的,过渡期内可发行老产品对接。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对过渡期内的资管产品进行了安排。新规过渡期到2020年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同时,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规资管产品快速压缩对市场的冲击。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开展资管业务。资管新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开展资管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处罚标准进行了定性安排。


资管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