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
银行业协会:不得以托管行名义做营销宣传(附全文)
3月18日,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称,在资产托管业务中,托管银行应如实宣传托管职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托管银行应与管理人等合同签署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以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来源:轻金融
3月18日,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称,在资产托管业务中,托管银行应如实宣传托管职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托管银行应与管理人等合同签署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以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指引》表示,托管银行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混同管理托管资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资产;侵占、挪用托管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托管资产的投资决策;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从事托管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行为。
指引全文如下: